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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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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見室位置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5
  • 資料點閱次數:35365

接見室位置: 由大門入口進入,並依道路穿越停車場後,右手邊即可見「家屬接見室」。

接見室位置位於停車場右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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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見須知

一、登記接見時間:
  1. 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
  2. 每月第一個週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
  3. 國定例假日不辦理接見,如特別開放辦理,均提前於候見室公佈之。
二、接見對象:
  1. 一般收容少年以最近親屬、家屬為限,但有特殊情事時,得許與其他之人(朋友或在學時之老師 )接見。
  2. 受觀察勒戒少年以與配偶、直系血親為限,但有特殊情事時,得許與其他之人(兄弟姊妹或在學時之老師)接見。
三、接見次數:
  1. 一般收容少年每人每日得辦理接見。
  2. 受觀察勒戒少年每人每週一次為限。
四、經法官或檢察官諭令禁止接見,或因違規停止接見之少年,不得辦理接見 。
五、辦理接見時請攜帶身份證明文件,以便查核登記。每次接見最多以三人為限。
六、送物應注意事項:
  1.食品:
    I.受觀察勒戒少年禁止寄飲食。
    II.本所伙食品質已達社會一般生活水準,少年營養無虞匱乏,為顧及飲食衛生請盡量勿送入菜餚。其餘食品以健康且不易腐爛為宜,每次重量不得超過兩公斤。
    III.因違規停止接見少年不得寄入飲食。
  2.日常用品及輕便衣物,需先申請核准後方可寄入。
  3.收容少年禁用菸、酒。麻醉、 迷幻藥品、毒品或其他足以危害少年身心健康、安全之物品 ,嚴禁夾藏寄送,請家屬務必合作。否則一經查獲,依法究辦。
七、對於請求接見者,認有妨害本所紀律、案情之調查及少年之利益者,得不許接見。

接見流程圖(請準備身分證明至接見窗口辦理接見登記-可至保管金窗口或物品檢查處寄送保管金及物品-等待管理人員通知進入接見室進行接見)
接見流程圖-從申請接見到結束的過程

連絡電話:(02)2261-1181*286。傳真:訓導科(02)2273-7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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