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辦理律師、辯護人(輔佐人)接見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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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方式:
- (1)現場辦理:請於上班日之上午 08:30 時至 16:30 時(午休時間除外),攜帶應備文件至本所訓導科提出申請。
- (2)電話預約:請依本所電話預約辦法方式及原則辦理。
- 應備文件:
- (1)辯護人(輔佐人):應繳驗律師證及刑事(少年保護事件)委任狀;如係依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相關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 (2)律師(代理人):應繳驗律師證及民事、行政等案件之委任狀;如係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 (3)洽談委任之律師:除繳驗律師證外,並應出示洽談委任事宜之相關文件,例如待簽署之委任文書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之接案通知等。
- (4)學習律師:學習律師隨同律師、辯護人(輔佐人)辦理接見時,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文件。
- (5)辯護人以外之律師申請接見羈押之禁見少年,應繳驗律師證及相關委任文書,俾利本所將前開文見傳真報請禁見案件繫屬院檢同意;另,辯護人以外之律師亦可自行向前開繫屬院檢提出申請,於辦理接見時再將繫屬院檢同意之證明文件,提供予本所查驗。
- 本所單一窗口聯絡方式:
- 訓導科,連絡電話 (02)2261-1181#207
- 注意事項:
- (1)與訴訟無關之食物或其他物品,應循一般送入物品管道,禁止於律師、辯護人(輔佐人)接見時攜入。
- (2)接見時,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
- (3)不得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