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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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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辦理律師預約接見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7-18
  • 資料點閱次數:2727
  1. 申請方式:
    • (1)於接見日之前一個上班日 16:00 前以傳真方式(傳真電話:02-2273-7034 訓導科承辦人:2261-1181 分機 207)提出律師接見申請書,並以電話確認本所受理狀況,於接見當日攜帶律師接見申請書至本所報到後,即可進入戒護區辦理律師接見,可縮短等待收容少年提帶時間。
    • (2)審核文件:請攜帶有效之律師證、所屬院檢遞狀收發章、尚審理中之委任狀或開庭通知。
    • (3)律師接見申請書請至訓導科承辦人處索取或於下方附件下載處下載。

  2. 辦理接見及其時段:
    • (1)完成預約後,請於預約時間前持證明文件,至本所訓導科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 (2)預約時段:每日上午 09:00、10:00,下午 14:00、15:00,各二梯次辦理律師預約接見。每梯次每位律師僅限預約一名收容人,若需接見多人,除第一位預約外,其他須採現場登記。

  3. 未按時辦理預約接見之處理:
    • 如律師未能依預約日期及時段,準時前來辦理接見,最遲應於預約時段前一小時,撥打訓導科承辦人:02-2261-1181 分機 207 取消預約;未依預約日期前來辦理接見或逾時20分鐘仍未報到者,若累計達二次以上者,自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三個月內,本所得不予受理其預約申請。舉例:若星期一上午預約接見,應於星期五 16:00 前提出預約申請。若需取消預約,請於星期五 17:00 前來電取消。

  4. 律師進入戒護區律見室之規定:
    • (1)律師接見僅能寄入或收受與訴訟相關之卷宗及文書(訴狀)給與收容少年,其他物品、食物請由律師或家屬至一般接見窗口辦理。
    • (2)當轉交收容少年訴訟相關文書時,請交由戒護人員先為違禁物品檢查後再交收容少年。
    • (3)律見時禁止與收容少年供用或提供飲品食物。
    • (4)若有其他問題可當場詢問戒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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