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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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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辦理律師預約接見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5-28
  • 資料點閱次數:4118
一、申請方式:
(一)、電話預約方式
1、於接見日之前一個上班日 16:00 前以傳真方式(傳真電話:02-2273-7034 訓導科承辦人:2261-1181 分機 207)提出律師接見申請書,並以電話確認本所受理狀況,於接見當日攜帶律師證、所屬院檢遞狀收發章、尚審理中之委任狀或開庭通知至本所報到後,即可進入戒護區辦理律師接見。
2、律師接見申請書請至下方附件下載處下載。
(二)、線上預約方式:為保障收容人訴訟權益,自本(115)年 6 月 15 日起,辯護人或律師得使用電話或 本署便民服務入口網 預約現場律師接見。
二、辦理接見及其時段:
(一)、電話預約方式
1、完成預約後,請於預約時間前持證明文件,至本所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2、預約時段:每日上午 09:00、10:00、11:00,下午 14:00、15:00、16:00,各三梯次辦理律師預約接見。每梯次每位律師僅限預約一名收容人。
三、未按時辦理預約接見之處理:
(一)、電話預約方式:如律師未能依預約日期及時段準時前來,最遲應於一小時前取消;未依約報到且累計達二次以上者,三個月內不予受理預約。
(二)、線上預約方式:至遲應於前 1 日 15 時前取消。最近 6 個月內未依約達 3 次以上者,三個月內不予受理預約。
四、律師進入戒護區律見室之規定:
(一)、律師接見僅能寄入或收受與訴訟相關之卷宗及文書(訴狀)給與收容少年,其他物品、食物請至一般接見窗口辦理。
(二)、當轉交訴訟相關文書時,請交由戒護人員先為違禁物品檢查後再交予收容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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