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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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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郵寄包裹之申請及寄入方式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9-28
  • 資料點閱次數:489
  1. 依據「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辦理。
  2. 一律由收容少年事先填具包裹申請單,向機關申請由外界送入必需物品,每月限一次。
  3. 經機關審查核發後之包裹申請單,再由收容少年寄回家屬。
  4. 家屬寄入物品應連同「包裹申請單」貼黏郵包外,郵包內之物品應符合申請單上之品名及數量,否則拒收,退回原寄人。
  5. 為避免收容少年奢華及有妨害秩序或安全之情事,限制寄入下列物品:
    • 35牌內衣。
    • 原子筆之前端為鋼頭或尖銳、內有彈簧及外殼不透明,顏色僅限藍、紅、黑,數量最多3支。
    • 手珠為木質以外之材質,直徑超過1.5公分。
    • 情色書籍、情色相片。
    • 包裹申請單以外之物品。
    • 眼鏡框架及鏡片非塑膠材質。
    • 筆記本不可有塑膠環或鐵環。
    • 書籍封皮不可為硬皮。
    • 相片不可護貝。
    • 本辦法所限制寄入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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