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郵寄包裹之申請及寄入方式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9-28
- 資料點閱次數:598
- 依據「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辦理。
- 一律由收容少年事先填具包裹申請單,向機關申請由外界送入必需物品,每月限一次。
- 經機關審查核發後之包裹申請單,再由收容少年寄回家屬。
- 家屬寄入物品應連同「包裹申請單」貼黏郵包外,郵包內之物品應符合申請單上之品名及數量,否則拒收,退回原寄人。
- 為避免收容少年奢華及有妨害秩序或安全之情事,限制寄入下列物品:
- 35牌內衣。
- 原子筆之前端為鋼頭或尖銳、內有彈簧及外殼不透明,顏色僅限藍、紅、黑,數量最多3支。
- 手珠為木質以外之材質,直徑超過1.5公分。
- 情色書籍、情色相片。
- 包裹申請單以外之物品。
- 眼鏡框架及鏡片非塑膠材質。
- 筆記本不可有塑膠環或鐵環。
- 書籍封皮不可為硬皮。
- 相片不可護貝。
- 本辦法所限制寄入之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