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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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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所辦理一般接見、增加接見及彈性調整接見申請方式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9-28
  • 資料點閱次數:1320

一、一般接見:
(一)定義:指符合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等法規所訂之接見對象、次數原則性規定辦理之接見。
(二)申請程序:接見人逕向本所接見室申辦。
(三)審核標準及程序:經本所審認符合相關法規所訂之接見對象、次數原則性規定後,即可排程辦理。

二、增加接見:
(一)定義:指本所依相關法規予以增加接見次數之獎勵,或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所認有必要時,依相關法規核准辦理增加次數或放寬對象之接見。
1.便利遠道、年邁或年幼之接見人。
2.收容少年有事務聯繫、促進在所生活適應、強化家庭親情支持之需要。
3.穩定接見人或收容少年情緒之需要。
4.收容少年之最近親屬、家屬喪亡,或生命、健康遭遇危急狀況時。
5.收容少年在監表現良好,基於鼓勵其繼續維持善行時。
6.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增加接見之必要時。
(二)申請程序:由接見人或收容少年填寫增加接見申請單並載明具體事由,向本所指定服務窗口申辦。
(三)審核標準及程序:
1.經所長或授權人員審認符合申請之規定,載明核准理由後辦理。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或第三人提出相關文件、說明,或依職權主動調查。
2.如核准理由係勾選「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增加接見之必要時」之事由,應檢附相關文件或補充說明。

三、彈性調整接見:
(一)定義: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本所認有必要時,依相關法規核准放寬對象限制、調整場所、延長時間、增加次數或人數之接見。
1.基於管理事由:
(1)本所基於戒護安全之考量,認有調整辦理接見之必要時。
(2)收容少年有身心障礙、罹患疾病或行動不便之情形,不適於在一般接見場所辦理隔窗接見時。
2.基於教化輔導事由:
(1)基於協助受刑人身心調適、情緒穩定之需求,認有調整辦理接見之必要時。
(2)為修復、調整、改變收容少年之認知、行為或關係,得經由接見人提供協助時。
3.收容少年個人重大事故:
(1)收容少年因故受傷,接見人得予以撫慰時。
(2)收容少年遇有親職教養、財產繼承、子女監護或其他特殊事由,需與接見人協商解決時。
4.其他事由:
(1)收容少年之最近親屬、家屬喪亡,或生命、健康遭遇危急狀況時。
(2)收容少年家中遭受重大災害時。
(3)收容少年之最近親屬或家屬旅居境外返臺探視,時程緊迫時。
(4)接見人有身心障礙、罹患疾病或行動不便之情形,不適於在一般接見場所辦理隔窗接見時。
(5)收容少年與接見人溝通有語言翻譯需求、需以書寫或其他替代方式之必要時。
(6)收容少年有接受法律扶助、諮詢或進行修復式司法之需要時。
(二)申請程序:由接見人或收容少年填寫彈性調整接見申請單並載明具體事由,向本所指定服務窗口申辦。
(三)審核標準及程序:經所長審認符合申請之規定,載明核准理由後辦理。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或第三人提出相關文件、說明,或依職權主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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