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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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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財物報廢品一批讓售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12-09
  • 資料點閱次數:1278
  1. 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六十六點第一項第一款及「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第3點規定,報廢財產每件賸餘價值未達新臺幣一萬元者,得由執行機關以議(比)價方式讓售。
  2. 本次各項報廢財物之數量與估定價格,因每件報廢財物賸餘價值皆未達新臺幣一萬元者,故擬採以議(比)價方式讓售。
  3. 歡迎有意願合格之資源回收廠商,於108年12月9日~12月13日止,洽本所總務科周小姐02-22611181#218,至本所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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