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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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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 發受書信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9-28
  • 資料點閱次數:3057

新收辦理  健保與醫療  金錢使用  各類接見  發受書信

送錢送物  生活管理  返家探視  出入所證明  毒品戒治

伍、發受書信相關事項

問5-1、進入矯正機關後,何時可以發受書信?
答:

收容少年進入矯正機關後,除禁止通信之被告外,於完成新收程序,配入場舍後即可發受書信。

 

問5-2、請問收容少年因故無法自行書寫,如何發信?
答:

  1. 視覺、聽覺或語言障礙之收容少年,得使用手語、點字或其他適當輔助方式。
  2. 收容少年不識字或因故不能書寫信件者,得徵得其他收容少年或適當之人同意後代為書寫,經本人確認並簽名或按捺指印後依規定發送。

 

問5-3、請問收容少年發受書信,次數及對象有何規定或限制?
答:

  1. 收容少年:依據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28條之規定,保護事件少年、刑事被告少年及留置觀察少年得與親友發受書信。但本所為保護少年及尊重家屬之意見,收容少年只准許與親屬通信,與朋友發送書信部分則須家屬事先填寫「通信同意書」,經核准後方可辦理。
  2. 第四級少年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發受書信。第三級以上之少年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發受書信;至於不適用累進處遇之少年受刑人,其通信對象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原則不予限制或禁止。
  3. 受觀察勒戒少年發受書信對象原則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但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惟如有妨礙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利益者,得禁止或限制之。
  4. 感化教育少年及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發受書信對象為親友,但有妨礙感化(矯正)教育之執行或學生之利益者,得禁止之。

 

問5-4、同居人或同性伴侶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少年發受書信嗎?
答:

  1. 所稱家屬係依民法第 1123 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2. 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由機關以調查資料認定。
  3. 民眾如以家屬身分與收容少年發受書信,可檢具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村鄰里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等,作為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機關認定關係後,即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少年發受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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