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律師(辯護人)得善用通訊設備方式辦理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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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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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發展,降低染疫風險,律師(辯護人)得利用遠距接見及行動接見方式辦理接見。
- 禁見被告不適宜辦理行動接見,請以現場隔屏(窗)或遠距接見等方式辦理。
- 行動接見申辦方式請詳閱,本所全球資訊網 >為民服務專區 >接見相關規定 >行動接見須知。
- 電話接見申辦方式請詳閱,本所全球資訊網 >為民服務專區 >接見相關規定 >申請通訊設備接見,填妥申請表單和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傳真至02-22737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