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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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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接見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26
  • 資料點閱次數:11321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行動接見須知

一、行動接見說明:
為提升收容人家屬接見之便利性,矯正署利用影音無線傳輸技術,開發行動接見系統,讓收容人家屬能透過個人之行動載具與收容人進行視訊及音訊之溝通,避免家屬舟車勞頓,並節省親自到矯正機關辦理接見之時間與交通成本,藉此強化收容人之親情連結。

二、法源依據:監獄行刑法第 73 條、羈押法第63條、監獄及看守所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及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三、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初次申請行動接見民眾需持智慧型手機至「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進行註冊帳號申辦,註冊後進行預約申辦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審核。
(二)經機關審核後系統將發出審核結果至民眾註冊之電子郵件信箱,審核通過後即可進行預約接見,點選預約日期及時間經機關核准後,系統於接見日前一日下午 16 時傳送訊息(簡訊/E-mail)通知;民眾於指定時間開啟簡訊內的網址進行連結,接見開始前開啟「矯正署行動接見 3.0」之 App(Android 及 iOS 均適用)並出示證件供戒護人員核對。
()便民服務入口網址(https://service.mjac.moj.gov.tw/)
(四)矯正署行動接見 3.0 AppAndroid iOS 系統均適用。
()申請對象、期間及應備文件:
申請需檢附之文件說明

四、申請接見次數及時間: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中華民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上班日,上午9 時至 11 30 分,下午 14 時至 16 30 分,每半小時一梯次,共10 梯次。每梯次均預留 5 分鐘進行證件核對。
(二)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得每月2 次,惟下列對象不計入前開次數:

  1. 律師或辯護人。
  2. 請求接見者因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傷亡或有生命之危險。
  3. 請求接見者係收容人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
  4. 請求接見者或其財物,有遭受災害防救法所定災難之情形。
  5. 其他機關認有重大或特殊情形時。

五、無法辦理接見之情形:
(一)收容人表示拒絕接見。
()未依規定申請。
(三)最近 6 個月內未於所定接見時間辦理接見達 3 次以上者。
()收容人係或請求接見人經法院或檢察官禁止接見者。
(五)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

六、接見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機關得終止接見:
()非被許可接見者為接見。
(二)使用非指定之通訊設備接見,或未經許可於接見中為攝影、錄影、錄音或使用其他影音設施。
(三)被許可接見者為謾罵喧鬧,或破壞接見處所或其設備,不聽制止。
()被許可接見者規避、妨害或拒絕機關依規定所為之監看或聽聞。
(五)收容人或被許可接見者有妨害機關安全或秩序之行為。

六、其他
(一)連線產生的數據費用須由請求接見人自行負擔。
(二)由於本系統視訊接見過程,皆由網路連線,若接見者網速不穩或已達個人網路流量上限時,建議採用 WI-FI 進行網路連線,以維護接見品質。
(三)尚未收到連線簡訊請至「便民服務網」之「使用者其他功能」點選查詢電子郵件紀錄, 將該連線網址貼至網頁上連線即可。
(四)本服務無法由所方於後台進行登錄或代為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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