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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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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 送錢送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9-28
  • 資料點閱次數:2992

新收辦理  健保與醫療  金錢使用  各類接見  發受書信

送錢送物  生活管理  返家探視  出入所證明  毒品戒治

陸、送入金錢、飲食及物品相關事項

問6-1、若要送入金錢予收容少年,有何規定?
答:

  1. 送入金錢之種類以現金(新臺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匯票、國內其他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為限。
  2. 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少年每日限一次,每次以一萬元(新臺幣)為限。但因繳交醫療費用或有其他特別之事由,經機關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若收容少年保管金總額已逾十萬元,機關得限制送入金錢之次數及額度。
  3. 送入金錢,得以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或寄入。循寄入方式為之者,以現金袋(指郵局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匯票或本票為限:
    • 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由送入人至接見室填申請單,將欲送入之金錢與申請單交予經辦人員,於領取收據時,確認交寄金額是否正確即可。
    • 以現金袋、郵政匯票或本票以掛號寄入:至郵局購買現金袋或郵政匯票(應指明受款人姓名),或開立本票(應指明受款人姓名), 並於信封上詳細記載收容少年姓名、編號、所屬場舍及送入人姓名、聯絡電話,以掛號寄入。經收容少年當面點清簽收,寄款收據交由收容少年收執保管。

 

問6-2、若要送入飲食予收容少年,有何限制或規定?
答:

本所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規定,辦理寄()入飲食事項:

  1. 收容少年飲食之寄()入,除受觀察勒戒少年依據「觀察勒戒處份執行條例」第11條但書之規定:「飲食不得送入」,其餘收容於本所之少年均得適用「送入飲食」之規定。
  2. 送與收容少年之飲食,以菜餚或水果為限,並應經檢查,總重量每次不得逾2公斤。
  3. 有損收容少年健康、夾藏違禁品或有妨害本所紀律情形者,禁止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4. 為維護收容少年身體健康,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或「容易產生質變、腐壞」者,禁止送入。
  5. 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禁止送入飲食;符合接見條件並已辦妥接見登記者,雖未與收容少年接見,仍可准予送入飲食。
  6. 寄物人應於接見寄物單上,詳載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送入物品名稱、數量、與收容少年之關係及購自何處,如未註明購買處所者,視同寄物人製作。
  7. 接見且送入飲食者,所送入之飲食經檢查如未符規定,應即退還接見人;檢查符合規定者,於接見結束前,交收容少年簽收確認。
  8. 僅寄物而不接見者,仍計入接見次數,所送入之飲食,檢查人員應先予檢查並告知檢查結果,但在檢查完畢前,請寄物人暫勿離開候見室,以便取回未符規定之物品,如當日所有接見辦理完畢,寄物人未將不符規定之飲食取回,本所不另行通知發還,並將會同收容少年或政風人員,予以丟棄或銷毀。

 

問6-3、若要送入生活必需物品予收容少年,有何限制或規定?
答:

本所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辦理,規定如下:

  1. 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數量依規定以下列為限
    • 衣、褲、襪、內衣及內褲,各以三件為限。
    • 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各以一件為限。
    • 圖書雜誌,以三本為限。
    • 信封五十個、信紙一百張、郵票總面額三佰元、筆三支為限。
    • 親友照片以三張為限。
    • 眼鏡,依收容人實際需求經書面申請後送入。
    • 全民健康保險憑證等身分識別文件,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2. 送入之必需物品,如收容人所有之數量顯超出個人生活所需,或囿於保管處所及收容人生活空間,機關長官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3. 送入之方式如下:
    • 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電話、住居所或聯絡地址、收受收容人之姓名及編號、送入物品之種類、數量。
    • 循寄入方式為之者,由收容少年書面申請後將許可文件寄回,再由送入人於寄入時,將該許可之文件或標誌黏貼於包裹外盒。
    • 經由機關許可之其他方式送入。
  4. 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其程序如下:
    • 收容少年提出書面申請,載明所需物品之品名、數量及用途。
    • 由班級主管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
    • 申請經核准後,發給收容少年申請單(內含物品之品名、數量及用途),由收容少年寄回家屬,再由家屬依申請單郵寄,寄入時,將該許可之文件或標誌黏貼於包裹外盒。
    • 送入物品如與申請單所載品項及數量不符時,由收受收容少年書寫報告,自付郵資退回其家屬或繳交保管。
  5. 其他規範:
    • 禁見少年家屬送入物品及飲食者,除查驗身分證明文件外,請寄物人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黏貼於「禁見被告少年家屬寄入物品記錄簿」中。
    • 受觀察勒戒少年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准送入飲食,但送入必需物品,仍可適用前揭寄(送)物品之一致性處理原則。
    • 依以上各點寄(送)入飲食或物品者,經檢查發現涉及違法時,寄物人自負刑責並依法究辦。

 

問6-4、若要送入非問6-3之必需物品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答:

  1. 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向機關申請由外界送入以下物品:
    • 報紙或點字讀物。
    • 宗教信仰有關之物品或典籍。
    • 教化輔導處遇所需使用之物品。
    • 因衰老、身心障礙、罹病或其他生活所需使用之輔具。
    • 因罹患疾病,在機關經醫師診治認有必要使用,於機關無法取得之藥品。
    • 其他經機關長官許可之財物。
  2. 送入之方式如下:
    • 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姓名、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住居所或聯絡地址、收受收容人之姓名及編號、送入物品之種類、數量。
    • 循寄入方式為之者,機關應先發給許可文件或標誌,由送入人於寄入時,將該許可之文件或標誌黏貼於包裹外盒。
    • 經由機關許可之其他方式送入。
  3. ()入藥品規定事項:
    • 收容少年疾病特殊,所內無適當藥品時,家屬應附醫院處方箋、診斷證明書、完整藥袋及寄物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黏貼於「送入藥品登記簿」中,並填寫保證書後,可准予送入。
    • 送入藥品時,應檢視其藥袋之姓名,是否與收容少年姓名相符。
    • 前項藥品與處方箋不相符、藥品外觀無法辨識者(如粉末狀藥物)或經本所醫師診視無須服用之藥品,應由醫務室轉交總務科保管並設簿登記。

 

問6-5、機關拒絕民眾送入金錢、飲食或物品之理由為何?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機關認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得限制或禁止送入金錢、飲食或物品:

  1. 未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有關時間、種類、數量()、次數、程序等規定辦理。
  2. 送入之財物,無法施以檢查、經機關檢查後發現夾帶違禁物品、或經檢查後可能造成變質無法食(使)用。
  3. 送入之財物,屬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或有妨礙衛生疑慮。
  4. 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法規所定不得或不宜送入之情形。
  5. 有事實足認有其他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情事。

 

問6-6、可否送入電器用品予收容少年使用?
答:

經機關許可得持有個人電器用品之收容少年,得向機關提出申請後購買,不得由外界送入電器用品。

 

問6-7、親友可否在接見室購買食品送予收容少年?
答:

本所未於接見室設置門市部。

 

問6-8、請問寄送包裹辦理程序與注意事項為何?
答:

  1. 收容少年應填具郵寄包裹申請報告及明細單,載明郵寄品名、數量,經機關核可後,將郵寄包裹明細單寄予指定之親友。
  2. 收容人親友得以郵寄方式,或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寄()入之物品應符合明細單上之物品品名與數量,並將明細單黏貼於包裹正面,以利查對。
  3. 寄入包裹未經申請核准、未張貼郵包單者可拒絕收受。
  4. 寄入物品之種類及數量與核准項目不符、寄物人身分不符規定時,由收容少年自費寄回、交付保管或自願毀棄。
  5. 送入物品經檢查如有涉及不法者,依法移送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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