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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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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 金錢使用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9-28
  • 資料點閱次數:2332

新收辦理  健保與醫療  金錢使用  各類接見  發受書信

送錢送物  生活管理  返家探視  出入所證明  毒品戒治

参、金錢使用與保管事項

問3-1、親友可否寄錢給收容少年?有何規定?
答:

  1. 收容少年親友可透過下列方式寄錢給收容少年:
    • 接見寄入:由寄入人至接見室,將欲寄入金錢與申請單交由經辦人員,於領取收據時,確認交寄金額是否正確即可。
    • 購買郵政匯票以掛號寄入:至郵局購買郵政匯票,且郵政匯票應指明收款人姓名,再於信封上清楚記載收容少年姓名、呼號、所屬班級及寄件人姓名,以掛號寄入,經收容少年當面點清簽收,寄款收據交由收容少年收執保管。
    • 以現金方式寄入:至郵局購買現金袋,並詳細記載收容少年姓名、呼號、所屬班級及寄件人姓名、聯絡電話,以掛號寄入,經收容少年當面點清簽收,寄款收據交由收容少年收執保管。
  2. 為使收容少年養成節儉習慣,減輕親友之負擔,寄入之金錢以不超過新臺幣8仟元為原則。但因繳交醫療費用或有其他特別之事由,得不受限制。

 

問3-2、入本所收容時,可否購買東西?有限制規定嗎?
答:

  1. 入本所收容時,攜帶之金錢將交付保管,並給予保管金存摺簿,購物時自存摺簿扣款。
  2. 本所協助收容少年代為購買之物品種類為「一般性用品」(食品、日常用品等)。販售物品價目表均詳列各項物品品名與售價並公佈於各班級。
  3. 基於培養收容少年節儉習慣,減輕家屬之負擔,杜絕異常消費的原則,「一般性用品」,以每人每週二各消費新臺幣300元為限。當日消費金額未達上限者,不得累計合併使用。

 

問3-3、想要領回保管物或保管金,該如何申請?
答:

  1. 收容少年仍在矯正機關內者,由收容少年向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詳填領出物品名稱、指定領回人與使用理由,經核准後,確認相關證明文件及核對領回保管金(保管物品)金額(品項、數量)無誤後,當面點交並簽名具領。
  2. 收容少年離開矯正機關者,領回人須本人或少年的監護人持身分證核對後無誤後,當面點交並簽名具領。

 

問3-4、收容少年離開本所時沒錢返家,該怎麼辦?
答:

收容少年釋放前,倘返鄉車資不足,得向機關索取「更生保護申請表」,經審查核准後,填具「收據」,由更生保護會資助返鄉旅費;如為身心障礙,經評估無法自行返家者,由機關先行聯繫其親友至機關接返,倘屬無法自理生活,且無家可歸者,則聯繫更生保護會或社政單位協助安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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