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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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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 保健與醫療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9-28
  • 資料點閱次數:1404

新收辦理  健保與醫療  金錢使用  各類接見  發受書信

送錢送物  生活管理  返家探視  出入所證明  毒品戒治

貳、健保與醫療事項

問 2-1、出境逾兩年致戶籍被除籍,對於收容少年有何影響?
答: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 條規定,在臺無戶籍者,無法加入健保。未納入健保之收容少年罹病時,接受公醫或自費門診治療。

 

問2-2、收容少年進入本所後,會得到哪些醫療照護?
答:

本所提供之醫療照護,如下:

  1. 預防保健:新收入所少年,由本所特約醫師實施健康檢查,對於罹病或特殊疾病之收容少年轉診健保門診看診,定期門診追蹤。另安排班級衛生教育提供收容少年在所期間衛教宣導,養成良好衛生習慣,預防群聚疾病發生。
  2. 疾病治療:收容少年身體不適,本所安排健保門診看診服藥治療及後續門診追蹤,提供少年妥適之醫療照顧,如因疾病所需必要時轉診所外醫療院所門急診醫療照護。
  3. 傳染病防治:新收入所,本所每月2次實施傳染病血液篩檢(愛滋及梅毒)及胸部X光篩檢,預防傳染疾患發生。另本所每季辦理入所滿3個月少年健檢,關心少年在所期間身心狀況。

 

問2-3、罹患慢性疾病者於本所收容期間,可否獲得治療?
答:

  1. 目前本所收容少年具有健保身分(未成年須由監護人協助加保),由合作醫療院所提供健保門診醫療,無健保卡之少年可使用例外就醫看診。收容少年如有看診需要,由班級主管登記,安排門診提供妥善醫療照顧。
  2. 慢性病者需長期服藥,惟為利快速銜接治療,可向原治療醫院申請各類診斷書、病歷摘要及用藥紀錄等,提供本所參考,可於本所健保門診看診提供妥適醫療照護。
  3. 如所內無法妥善治療,經醫師評估開立轉診單或建議即安排戒護就醫。

 

問2-4、收容或執行期間,因須長期服藥之需求時,如何處理?
答:

  1. 二代健保實施後,本所已有醫療院所進入矯正機關開設門診,如因罹患疾病有須服用藥物者,得於機關內門診就醫,並依醫囑服用藥物。
  2. 收容少年家屬送入藥品原則如下:
  3. 應以醫療需求為前提,藥品包裝需完整未經拆封,並有完整標示之藥袋、診斷證明書或處方箋等符合寄入藥品相關規定。
  4. 藥品除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得於新收入所3個月內,由家屬申請送入外,其餘藥品於入所2週後即不得再申請送入藥品,由本所健保門診醫師開立處方藥物延續醫療照護。
  5. 送入方式:由家屬親自至本所指定之窗口寄入,另須備妥處方箋或相關證明文件,並依本所規定之程序,申請核准後始得送入。
  6. 藥品若不符前揭規定或有標示不明及包裝破損等情形時,本所將會拒收。
  7. 拒收藥品之處理原則:
  8. 若寄入藥品經檢查未符合規定,將轉交保管由收容少年家屬領回,或待收容少年離開本所時,交予本人領回。
  9. 電話通知家屬該項藥品經檢查未符合規定,請其領回。
  10. 如收容少年不為處理,機關得將藥品逕為銷毀,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問2-5、收容少年須終身施打胰島素者,能將針劑帶進所內使用嗎?
答:

  1. 收容少年新收時,得攜帶診斷證明書、處方箋、相關藥品及針具,經檢查後,由醫師評估後使用。
  2. 102年起,收容少年具健保身分,所內健保門診看診醫師參考攜入處方箋之藥品名及施打劑量,續提供醫療照護。

 

問2-6、具有健保的收容少年看診是否需要繳費?費用如何處理?
答:

  1. 收容少年負擔費用,如下:
    • 掛號費:本所依全民健康保險基層醫療收費標準訂定每次門診掛號費50元整。
    • 部分負擔:本所依全民健康保險基層醫療收費標準訂定每次門診部分負擔50元整以及藥品部分負擔,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辦理。另依健保法第48條規定,凡重大傷病、分娩及山地離島地區免部分負擔。
    • 住院費:依住院時間負擔 10%至30%之部分負擔。住院時間愈久,負擔比率愈高。
  2. 收容少年無法繳納掛號費或部分負擔費用時,矯正機關將會由其保管金中持續扣款、催繳或通知其家人繳費。收容少年出所仍有欠費者,則由合作醫院(診所)催繳。

 

問2-7、矯正機關內收容少年是否納入健保?需要繳交健保費用嗎?
答:

  1. 矯正機關收容少年納入健保分析:
    • 四類三目(由法務部補助保險費):執行期間逾2個月之受刑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感化教育學生及刑法第91條之1強制治療受處分人。
    • 非四類三目(自行付費納保):被告、受觀察勒戒人、少觀所收容少年、民事被管收人及應執行期間 2 個月以下之受刑人。
    • 不符保險資格,無法納保:不符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 條規定之本國籍收容少年,以及不符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 條規定之外籍收容少年。又外籍收容少年若領有居留證且在臺居留期間滿六個月者(以移民署資料為準),得納入健保。
  2. 收容少年保險費每人每月1785元,四類三目收容少年保險費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問2-8、收容少年入矯正機關前健保費用有欠繳情形,法務部是否會代繳?
答:

  1. 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保安處分或保護處分,且期間逾2 個月之收容少年(屬四類三目收容少年),其保險費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全額補助。但不論係屬四類三目收容少年或其他保險類別之收容少年,其入矯正機關 前之健保費如有欠費情形時,法務部均不會代繳。
  2. 四類三目收容少年如因欠費遭鎖卡,健保署將於其入矯正機關後予以解卡,不致影響其入機關後使用健保醫療之權益。
  3. 本所收容少年係屬非四類三目(自費納保)投保身分,入所後仍具有健保身分,不影響其健保醫療權益。

 

問2-9、收容少年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時,卻罹患疾病需要就醫時,如何處理?
答:

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收容少年就醫時應自行負擔掛號費用,以及門診、急診或住院等相關醫療費用,收容少年如有經濟困難,無力向醫療機構繳納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者,得循下列方式辦理:

  1.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規定情形者,得檢具相關資料,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請無息貸款。
  2. 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由機關委請醫療機構或醫師診治:
    • 申請期限:接受診治前或接受診治後三個月內。
    • 應備文件:最近一年內村(里)長所開具之清寒證明、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等資料。
    • 收容少年之經濟困難狀況於認定之日起六個月後仍未改善,仍有就醫需求者,須重新提出申請。
    • 經認定符合經濟困難無力支應醫療費用之收容少年,於接受診治療程結束後六個月內,其保管金或勞作金得支付醫療費用者,機關得自保管金或勞作金扣繳。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將追繳為收容少年延請醫療機構或醫師施行醫療衍生之費用:
      • 提供不實之資料。
      • 隱匿或拒絕提供機關要求之資料。
      •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證明文件。

 

問2-10、收容少年於何種情況下可以戒護外醫?會通知家屬至醫院探視嗎?
答:

  1. 收容少年現罹疾病,經醫師診療,如診斷(依實際病情需要、醫護人員、醫療設備等因素)在機關內不能為適當醫治者,得由醫師開立建議轉診單,經核可後戒送外醫。
  2. 收容少年住院或依病情需要,機關會通知親屬前往探視(禁止接見收容少年應經案件繫屬院檢同意)。各項侵入性檢查、手術則須親屬簽署同意書。
  3. 探視親屬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並於規定接見時間內前往醫院探視。

 

問2-11、收容少年可否指定戒護外醫時間及醫療院所呢?
答:

  1. 按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規定,收容少年戒護移送醫療院所就醫之時間及處所,由矯正機關依其就醫需求及安全管理之必要指定之;收容少年不得自行指定。爰此,收容少年如有戒護外醫需求,不論住院或門診,均係由機關指定就醫時間及醫療院所。
  2. 收容少年戒護住院時,優先安排入住於戒護病房;無戒護病房時,以入住於健保病房為原則。醫院不得向收容少年收取病房費用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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